每一個人的故事都是獨一無二的,媒體的報導何嘗不是如此,但又有誰想過講這些故事的代價?媒體作為真實事件與閱聽人之間的橋梁,如果不能如實呈現,就可能會淪為「媒體再現」。尤其在網路言論當道的世代,社群媒體看似提供一個浩瀚無際的討論平台,但是當仇恨言論、謾罵攻擊,還有觸及隱私的「肉搜」成為網路世界的主流,好像只要我們坐在電腦前面,成為「鍵盤柯南」只是彈指之間。“媒體的殺傷力”還有“網路製造冤獄! ”是這部電影帶給觀眾的反思, 但劇情恐怕永遠不及現實生活中網路霸凌造成的傷害……。
若只用「網路媒體、網路言論」等面向去探討《白雪公主殺人事件》(2014)這部電影,恐怕索然無味。因為類似的觀點我們還可以從其他電影中找到。像是在《BBS鄉民的正義》(SILENT CODE, 2012)中,我們可以討論是誰把李澄湘逼上絕路,又是誰拯救了BBS;另外,可以藉由《玩命直播》(Nerve, 2016)探討時下最流行的社交媒體功能,閱聽人享受媒體科技時犧牲了什麼?族繁不及備載,相信未來還會有更優秀的影視作品出現,敲醒那些沉浸於網路世界,渾然不知成為加害人的網路使用者。
因此,本篇討論的面向會聚焦在以下三點:
- Fact or Opinion_無冕王的專業倫理
- 罪推定原則 與 有罪推定原則
- 網路言論的法律責任,以公然侮辱、毀謗與肉搜行為為例
- 本篇涉及《白雪公主殺人事件》部分劇情描述 - - This article contains 白ゆき姫殺人事件 spoilers -
一、Fact or Opinion ?
事實和觀點不同!舉個例子想一下,下面照片中對薯條的描述,哪一邊是事實(Fact)哪一邊是觀點(Opinion)?

所謂的「事實」(Fact)是指可以在過去和現在被驗證且中立的信息,也就是經得起客觀的檢驗與證明,就像是名偵探柯南的台詞「真相只有一個(食指比)」。而「觀點」(Opinion)是指研究分析或批評問題、事象等所依據的立場。既然每個人都是獨立思考的個體,觀點自然因人而異,所以就會造成「有人喜歡,有人不喜歡」。正因為社會上有多元的觀點,民主的社會才有討論的空間,個人的言論自由才能更加充實,但隨之而來也會產生衝突。
1. 媒體如何處理「事實」與「觀點」?
所謂的「媒體再現」(re-present)是指媒體不當的產製過程造就被扭曲的真相。除非搭上時光機,否則新聞畫面所呈現的內容難與事發狀況百分之百相同,通常是透過採訪、走訪、實際驗證後,從當事人或是目擊者口中得到訊息,甚至還要求當事人再"演"出一次(如請警察示範過肩摔歹徒~男記者通常被當示範XD)。於是加油添醋、為了畫面“好看”,新聞有了自己的「觀點」。

電影中,電視台為了塑造嫌疑犯城野美姬(井上真央 飾)就是國小同學眼中的「女巫」,於是在節目畫面中,重現放火詛咒、扎紙小人的畫面,配合懸疑的背景音樂,使節目更增添詭譎、超自然的氛圍,傻傻的閱聽人也因此加深對城野美姬的誤會。

2. 媒體的權力、權利與義務
媒體的權力是落實「第四權」,這是一種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指媒體應該有的「公共角色和地位」。因為開放、公平的媒體是公民社會的基礎,加上媒體可以獨立蒐集與報導資訊,所以可以排除政府的干預、甚至可以產生制衡、協助人民監督政府。另外如果是講媒體的「權利」,通常是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但應該也包含報導的著作相關權利。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在電影中(當代許多媒體亦同)不難看到媒體為了收視率、迎合消費者的口味、不負背後金主的期望,不斷製造風向,而放棄獨立思考的閱聽人有如囫圇吞棗,完全忽略了媒體識讀的重要性。流言蜚語在網路上瘋狂傳遞,嫌疑犯的隱私被肉搜出來公審,…..最後當「事實」出現打臉這些「觀點」時,好像只要一句道歉就能彌補對當事人的身心靈的傷害,又有誰會知道當事人差點因此自殺。電影《BBS鄉民的正義》(2012)也有類似的劇情,由陳意涵飾演的女主角-李澄湘也因為被網路霸凌而差點跳樓,而她站在頂樓的台詞至今仍會讓我起雞皮疙瘩:『我要他們永遠記得,他們曾經用BBS殺死一個女孩子。』

3.「無冕王」有權也有責
「冕」是指古時大夫以上官員所戴的禮帽。而這些禮帽是官方賦予身分地位的一種象徵,也就是有權也有責。但「記者」往往會被批評為「有權無責」,權利的部分在於展現新聞自由,同時滿足人民知的需求。雖然沒有正式的官位頭銜,但從上述例子與現實狀況,應該可以體會到記者報導造成的影響力無不容小覷,也因此才有「無冕王」之稱。
可惜的是,記者負責的對象往往並非社會大眾,當新聞自由無限上綱,操弄議題風向、促使大眾口誅筆伐,不顧一切地採訪,滿足公司的要求成為工作績效的標準,記者變成了「妓者」也不用太EY。難怪會有人批評「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媒體生態需要的是「有權有責」的記者,新聞自由並非漫無邊際,也應同時顧及到新聞倫理、個人隱私。唯有意識到第四權的重要,還有權利義務並重,產出的報導才有助於民主社會的發展,就算身為無冕王,還是能體恤民生百態,用最公平、同理心的角度,帶領閱聽人認識這個世界。所以那句話應該要這麼說:「小時要讀書,才能當記者」。
二、無罪推定原則
電影中,不管是製作節目的媒體,還是跟風在網路上謾罵的鄉民都犯了一個大忌,即「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之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句話寫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同時也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大家熟悉的名詞稱作「無罪推定原則」。

雖然電影中的媒體和鄉民並非訴訟程序的當事人,但卻是無罪推定原則期望達到的目的:
1. 避免媒體審判:媒體的報導通常只是事實的一個觀點,但對於閱聽人的影響卻可以非常深遠。尤其是針對嫌疑犯的報導。2013 年媽媽嘴命案,無辜的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被媒體誣指涉案,受到媒體起底家世、網友輿論撻伐、社會異樣看待凌辱近一個月……最後終於在呂等友人提出不在場證明,檢察官才予以不起訴。但過程中呂炳宏受到的對待與傷害,媒體和鄉民有道歉嗎?呂炳宏後續也在採訪中無奈表示:『最恐怖的不是謝依涵,而是人云亦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rGrWusbobg
2017年南港小模姦殺案,也是兇手刻意誤導檢警辦案,謊稱受害者的梁姓閨中密友是共犯。加上媒體捕風捉影,妄自評判案情,甚至對報導下標“ 閨密誘殺小模案 ”,進而引發鄉民的「獵巫行動」。案情水落石出後,有些網友急忙道歉、有些趕緊刪除當初在小模臉書塗鴉牆的謾罵文字。雖然事後梁女有順利聲請到刑事補償,但卻常在求職上碰壁,加上個資隱私曝光,還有曾受到的輿論攻擊,這些誰賠得起?還好與電影不同,梁女的媽媽有出面堅信女兒不是這種人,反觀電影中女主角的父母直接向登門的記者下跪,直接替嫌疑犯女兒向全國人民道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Cnp9i_dhPQ
2. 避免誤判:反過來說,無罪推定原則也提醒司法體系對有罪之人需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寧枉誤縱可能造成人權更大的損害。若我們以有罪推定的方向去思考,就像先射箭再畫靶,第一,嫌疑犯可能要自己提出證據來還自己清白;第二,司法資源可能會在無止境的訴訟過程中被浪費;第三,社會輿論對於嫌疑犯的傷害已經造成了,而這些代價將視為整體社會成本的消耗,法學巨擘李察.波斯納法官曾說過:
The demand for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of its price.
「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於代價」
因此在追訴過程中,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否則就算是被告躲起來、保持緘默,如電影中的女主角在事件發生後躲在旅館,還是不能推斷她是有罪的。
三、網路言論的法律責任
最後,來檢討一下鄉民的責任。以電影為例,網友對於女主角的謾罵,如果發生在台灣,可能涉及到《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罪,如誹謗罪、公然污辱罪。言論自由是很重要的基本人權,但當言論自由與其他基本人權(如人格權、隱私權等)互相衝突時,我們就要思考到它們的界線與規範。以下針對《白雪公主殺人事件》中網友對女主角主要的三種行為為例,假設發生在台灣,可能涉及的法律來舉例。
1. 公然侮辱:這邊的「公然」是讓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網路提供的虛擬討論平台亦同,無論是在BBS論壇、Facebook公開塗鴉牆、Line群組都曾有過公然侮辱的訴訟案例。所謂「侮辱」,是指加害者使用粗俗不堪、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的言詞,來辱罵被害人,過去也曾有人整理出法院曾認證的「罵人價目表」。而電影中鄉民在公開論壇的留言“ 她是被詛咒的魔女 ”就有可能在台灣構成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毀謗:毀謗的構成要件稍微複雜一點,首先要有「意圖散布於眾」,而網際網路正巧提供了這種方便性,行為人透過公開表達、轉貼分享,縱使尚未達到眾所皆知,但已造成向多數不特定或特定人散佈之效果,就可能構成此要件。再者「指摘或傳述的具體事實」,而此事實未必等於真實,像是A沒殺人卻指稱「A殺了人」(但若能證明A確實殺了人,就不構成毀謗),而且如果以文字、圖畫散佈這樣不實內容,刑責可能更重。
最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名譽是一種價值與權利,象徵著個人的社會關係,如信用、地位。大法官釋字第656號也曾說明:「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在《民法》中也規定此類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如慰撫金)、並請求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 肉搜起底:電影中因為一則偏頗的報導,網路鄉民紛紛扮起「鍵盤柯南」,將女主角的戶籍資料、個人照片,就連小學到大學的同窗好友都查了出來。記者循線追查的結果也越偏離案情,真相也當然越來越模糊。2014年台北捷運殺人事件的報導中也曾出現類似的問題,試問報導「捷運殺人魔小時候喜歡玩暴力的電玩」、「平時是個宅男」意義何在?請問這些對案情的水落石出有幫助嗎?記者真的是為了民眾「知的權利」,還是為了報導的點閱率?真的不敢領教。
「肉搜」是一種網路中的社會現象,通常與網路霸凌有關,因為涉及到個人資料的蒐集還有利用,也可能構成侵權,常見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 個資法)來解釋。鄉民(非公務機關身分)若要「蒐集」他人特定的資訊,需要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要件,包含應有特定目的,加上當事人同意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等要件,另外蒐集資訊的來源也應來自已公開的資訊。而「利用」(個資法第20條)的特定目的也要在必要範圍內,或是合於其他要件(如跟公共利益有關、有利於當事人等)。否則罰責可能涉及到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有侵害個人隱私的民事賠償。
此外,上述三種行為並不會因為「網路匿名」而免責。躲在銀幕後面濫用言論自由,戴上匿名的面具並不會減輕行為人觸法的責任,更無助於網路民主社會的發展。
後記:
《白雪公主殺人事件》這部電影非常適合反思一些社會問題,對於媒體朋友而言,可以思考新聞報導的本質是什麼?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但也必須懂得自律。過去台灣的新聞常常先入為主,反正先射箭再畫靶,像是記者看到當嫌疑犯從警局被押出來,就如同嗜血的鯊魚衝過去,只為問一句“ 有什麼話想跟死者家屬說 ”。接著透過頭版的議題設定、大篇幅呈現肉搜資訊、加上幾個聳動的標題來批判嫌疑犯。在有罪推定原則的態度下,反正風向對了、迎合網路鄉民的口味就是正義,如果案情逆轉,頂多一句致歉在節目跑馬燈匆匆帶過。民主社會中的媒體素養跑哪去了?
對於閱聽人而言,也可以思考如何面對與處理網路世界中的訊息。畢竟我們所接收到的資訊,很多時候都只是「觀點」,離「事實」的全貌有待閱聽人多看多想,也就是媒體識讀的能力,或許獨立思考與批判已經成為人云亦云的網路社會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需要培養的價值。另外,無論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言論自由都是一種權利,也是對自己負責的展現,兩者都要顧及才是我們對於成熟公民的期待。

📽選用文本:《白雪公主殺人事件》(2014) /日本發行商:松竹;台灣發行商:采昌國際多媒體/ 片長2 小時 6 分鐘/ 台灣分級制:保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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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推薦:
- BBS鄉民的正義(SILENT CODE) (2012)/ 台灣發行商: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片長1 小時 46 分鐘 / 保護級
🥤參考文獻:
- 在網路上蒐集、利用他人個資來進行「人肉搜索」,這樣有違法嗎?_關鍵評論_極憲焦點,林煜騰,2017-07-30
- 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路法律
- 龍騰PK NEWS 2017指考PK NEWS
🍿配合課程:
- 公民與社會 第一冊第六課 媒體識讀
- 公民與社會 第三冊第七課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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