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巧不巧煞到妳✖《安眠書店》系列ft.《跟蹤騷擾防制法》

為了心儀的對象,你願意付出多少心力?又或者承擔多少代價?自2018開播的美國影集《安眠書店》系列試圖打破我們對親密關係起承轉合的想像,又像是提供觀眾一個使壞的機會,隨著男主角Joe遊走在道德與法律的懸崖邊邊,並在越來越母湯的故事情節中驚呼連連。我們會很慶幸《跟蹤騷擾防制法》在去年底已悄然通過,然而該法絕對不是遏止劇中Joe的行為的唯一準則,如果沒有道德良知和其他社會規範,愛情也很有可能如經典台詞“到頭來的所有事情,都會讓人失望”不是嗎?

photo credit:imdb / 之所以這部作品原稱《You》,看似暗指被男主角Joe盯上的被害人,但似乎也代表著我們看著的男主角,又或者說我們從喬伊身上看見的自己。

《安眠書店》的故事主軸圍繞在男主角Joe千方百計地窺探他人隱私,從一開始為了創造曖昧關係,到排除他人干預自己盯上的獵物,甚至最後對自己追求的對象暴力相向。乍聽之下就是一位變態大叔的作為,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為了了解心儀的對象何嘗不是想透過各種管道,想盡辦法得到我們想要的資訊嗎?只能說故事中的男主角喬伊選擇一條崎嶇的道路,讓我們對他誇張的跟蹤騷擾行為驚呼連連,卻又對他僥倖逃過法網而感到慶幸。


隱私,並非為愛付出的代價

追求愛情是一種自由,說是基本人權也不為過,隱私權也是如此,我們視之為一種自由,但受到侵害時會才意識到自己權利受損。根據大法官解釋以及憲法第22條的概括性保障,隱私權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的權利。然而在這個網路社群的時代(未來還有元宇宙咧),我們把各種圖像紀錄放在IG等社群平台上,把分享生活上的喜怒哀樂視為一種「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然而風險就像女主角遇到喬這樣的網路跟蹤狂……

photo credit:imdb / 並非批評女主角貝可的行爲,只是我們在上傳、分享、公開資訊的同時,是不是也代表著我們把部分的隱私權交給這個網路社群平台,然後相信這些資料不會輕易被不當利用。

戲劇中,Joe先是透過實體的跟蹤,知道女主角貝卡的住處、上班等地點,在製造的巧合下取得她手機裡的通訊內容,設法了解女主角的習慣,甚至是生活中的每分每秒。這樣的千方百計總能讓喬找到最適合的時間點,“排除”所有不利自己的人事物,好巧不巧地出現在貝卡眼前,營造出所謂命中注定的緣分。在這個資訊太容易經過網路上傳下載的時代,民法的誠實信用似乎已經看出其有限性,因此我國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即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包含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以及違規之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photo credit:imdb / 無論在實體生活還是虛擬網路,跟蹤行為就是Joe的日常習慣,雖然有時後會踢到鐵板,但更多時候他都能享受著從各種管道挖掘他人隱私的快感。

看到這些行為,我們也不禁回想那些被我們放在社群平台、網路公開頁面的個人資料,我們的網路足跡是否也成為他人一窺我們生活的線索?為避免身旁出現像劇中的跟蹤狂,難道只能要求自己不要渴望被關注?還是乾脆由政府立法限制每個人發文和發限動的次數?避免他人不必要的網路接觸就從禁止做起?其實這樣倒果為因的作法似乎更危險是吧,尤其是在感情的世界中,無論是追求對方的過程,抑或是已成眷屬,非經過對方同意下取得或閱覽的資訊,真的不適合拿來作為溝通的橋樑,因為結果可能就是水落石出後彼此撕破臉,不然就只能靠謊言和傷害對方來終結。

photo credit:imdb / 遇到第二季的女主角樂芙並與其共結連理,大概是Joe這輩子從沒想過的,原來自己的枕邊人才是那個能為愛「做出一切」的情場高手,而各自保有驚悚秘密的他們,或許才是他們吸引彼此的原因。是說我國《民法》規定的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算不算他們彼此的隱私之一了XD

不可以在後面色色!?ft.《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06/01生效)

過去警方面對跟蹤騷擾行為時,大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規定,處3000元的罰鍰或申誡其中如果要件符合「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後續有損人格尊嚴或使其心生畏怖)」那就有可能以《性騷擾防治法》論處;最後如果再將條件限縮一下,家庭成員與恐怖情人的前提下,還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避免加害者再次接近被害人。然而以上這三部法律的保障似乎存在著死角?

photo credit:imdb / 如果像是《安眠書店》的男主角Joe一樣默默地接近,並自認為對妳的外在到內在、現實到虛擬世界都瞭若指掌,就能夠更進一步親近妳…….剛好國內又沒有法律限制這種反覆的跟蹤行為時,只能告訴自己:塊陶啊。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其中第3條也明確說明「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行為被列舉分為八類: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稿

由此可知,無論是實體的尾隨、守候,還是透過網路社群媒體進行騷擾,都有可能涉及法律要件。特別像男主角Joe這樣的跟蹤行為,被愛沖昏了頭?或者說「以為唯有自己才能夠給女主角真正的愛」,於是採取各種方式接近女主角(及其朋友),甚至最後演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結局。那對於這樣行為的處罰方式是什麼呢?原則上首先由警察機關予以「書面告誡」,但同法第18條也保障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另外在不同的條件下,行為人還可能受到更進一步的規範: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稿 / 法案通過也非毫無爭議,例如一開始的書面告誡效果也被受質疑。

總之,這部法律盡可能地彌補上述三種法律的安全死角,但仍不乏存在一些爭議,例如所謂『(1)違法其意願與(2)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好像很吃定被害者的「(1)意願與想法」,變相強化「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的可能XD。再者(2)性與性別有關的證明,是否加諸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否則加害者無意,被害人覺得心生畏怖,那構成跟蹤騷擾了嗎?假設今天是與性與性別無關的討債集團(不是討愛集團XD)那其跟蹤騷擾行為似乎不受這條法規限制,又或者新聞狗仔的跟追也不算入(應計入《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公益報導無關的新聞跟追採訪)。


小結

photo credit:imdb / 有沒有可能愛情的緣分並非來自月老,而是追求者的各種心機算計?跟蹤騷擾行為,無論是明目張膽,還是鬼鬼祟祟,都可能讓愛情的本質失去價值。

若探究為什麼需要「跟蹤騷擾」來追愛?如果答案只是享受其中,似乎可以說是變態XD但更多時候,我們是不是也像男主角Joe一樣,把一部分的自己隱藏地非常妥適,那可能是非常糟糕的想法,或是能拯救對方的自以為是,無論如何,只有透過悄悄地、祕密地接近心儀的對象,才能找到自己的安全感。或許也跟Joe的成長背景有關,因為從小的自卑感與缺乏自信(或是某部分過於自信),導致自己的人格走偏,進而成為社會的風險因子。在他的眼裡,真愛是不計一切地付出代價,然而一旦出現得失心,真愛似乎也失去意義了。

photo credit:imdb / 愛情之所以無全順,是因為彼此都能在過程中成長,而不是自我矮化地成全對方

如果讓劇中的Joe看一下2013年台灣的國片《愛情無全順》,或許會有不同的心境轉換,悲劇也可能免於發生。在這部戲中由陳柏霖飾演的阿宅為了追到校花(陳意涵 飾)也是機關算盡,但為什麼他能從校花眼中的阿宅怪人變成攜手到老的枕邊人?應該不是陳柏霖比潘·巴奇利帥吧,而是吳全順這個角色在交往時,意識到自己的不足與特別之處,剛好校花也願意接受這樣的自己,所以兩人可以開花結果。

由Michelle Branch翻唱的Creep,說是《安眠書店》的主題曲真的一點也不為過。何謂Creep?被當作社會的邊緣人、怪胎,是否只能藏在角落默默跟蹤騷擾心儀的對象?還是有機會從自己做起改變?

📽影像文本: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配合課程:十二年國教 公民與社會科學習內容:

[ 主題B: 社會生活的組織及制度 ]

c. 規範、秩序與控制

  • 公 Bc-Ⅴ-1 社會規範如何維護社會秩序與形成社會控制?在什麼情形下,規範會受到質疑而改變?
  • 公 Bc-Ⅴ-2 社會規範對個人追求自我實現以及社群的資源分配,會產生哪些影響?
  • 【延伸探究】就我國而言,既有性別文化規範如何影 響個人追求自我實 現?性別文化規範 和性騷擾、性暴力或 性別霸凌的關係為 何?

g. 憲法與人權保障

  • 公 Bg-V-1 憲法與基本權利的保障,有什麼關聯? 基本權利的限制,有何範圍?國家如何促進基本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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