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平反冤案,傷痕如何平復?ft.《不排除判決書》紀錄片/2023視讀司法影展研習筆記

『平反不能只靠運氣,至少要有公平審判的機會。』憑著這股信念,陳龍綺先生選擇含冤逃亡,經過多次的訴訟壓力,直到真相大白那一天。如今透過施佑倫導演的紀錄片,我們才能感受到被「國家認證的犯罪標籤」是多麼大的壓力,更何況我們只是欣賞一小時的影片而已。這樣的紀錄片之所以有價值與教育意義,在於點出公民追求公平正義的艱辛、民間團體協會的各種協助,更因為後續「再審制度」的修法,看到台灣司法由下而上、由上而下的進步,然後還有這樣優秀的研習活動XD我門是不是也能期待台灣朝著理想的公民社會發展下去呢!?

今年六月趁著高三畢業後的空檔,來到台中參加一場校園暨社區巡迴放映講座,可能報名時沒有看清楚資訊,騎著YouBike到台中女中後,才發現原來看的不是電影,而是一部紀錄片!特別的是看完後還有紀錄片導演以及法官親臨現場的映後座談。有別於過去參加司法影展所期待的新鮮感,這次藉由紀錄片將我們帶進這塊寶島上的回憶,雖然影片內容稍許沉重,但也隨著案情水落石出,司法正義終究到來。另外映後講座在主辦單位的用心規劃下,知識和情意的收獲也是滿載而歸。

photo credit:自己拍攝 / 右邊為謝珮汝法官,中間為陳龍綺案紀錄片《不排除判決書》的導演施佑倫,左邊為主持人。

為什麼叫做「不排除」判決書?(部分節錄自司改雜誌第102期DNA冤罪實務-陳龍綺案/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冤獄筆記/2015-09-15)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相信任誰都無法接受無故被冠上罪名,甚至被迫逃亡。我們期待的訴訟程序,也必須在舉證充足的情況下,法官再予以判決。但如果今天本應攤在陽光下的證據都變成了司法的灰色地帶,只要執法者一聲『因為我們沒有證據證明你沒有犯罪所以你有罪』,單純以這樣荒唐因果關係就能將被告打入黑暗的深淵,那我們期待的公平正義又何去何從?過去陳龍綺先生的遭遇,就從這樣的判決開始。

簡單來說,這是一起性侵訴訟案件究責時的敗筆,原本全部的審級法院皆以DNA鑑定結果認定「不排除被害人內褲上混有陳龍綺與另二位男子的DNA」為事實,即科處陳龍綺先生四年的有期徒刑。儘管案發當晚包括被害人在內,都無人說有看到或聽到陳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陳妻則說案發當天先生只於現場逗留很短的時間便離開去接她,但此證詞卻不被法院採信。言下之意,陳龍綺只能在法官們的「自由心證」下,有利證據被忽視,被施以最不利的對待方式。

經過DNA重新鑑定、再審後,陳龍綺終於沉冤得雪,自述文章中提及:

『過去的有罪判決書與再審宣判無罪的判決書有如天壤之別,請問所有歷審的法官,有人有能力和司法的道德勇氣來和我當面討論這件事嗎?難道我國司法是如此黑暗落後?』

-毀掉我上半生的「DNA不排除」判決書 / 陳龍綺

「超越合理懷疑」的放棄,司法怠惰的開始

「合理懷疑」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意思是法官必須根據舉證責任方提出的主張,在完全找不到任何疑點的情況下,才能判定被告有罪。也就是舉證責任不容許任何瑕疵存在,假設被告有不在場證明的「一絲可能」,就不能斷定被告有罪!因此起訴的檢察官的舉證「沒有一絲可能」(又稱作:已超越合理懷疑)下,法官才能定罪!

從過去陳龍綺案的證據狀況來看,除了鑑定結果不明確,其餘證據也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犯行,應當能合理懷疑被告並未涉案,但當初法院卻連「不排除」的真正意義都沒有去了解,而是拿了一個看似很強的DNA鑑定證據「不排除你有涉案」反駁所有被告提出的反證。

科學證據其實是謙卑的,端看判斷者如何解讀、運用,以及是否能夠清楚證據真正的意涵。

-DNA冤罪實務-陳龍綺案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我們可感受到當執法人員放棄了「超越合理懷疑」基準,判決就可能只是司法的想像,而非司法正義的結果。我們也會期待專業法律人員必須依據包含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等價值內容的法律原則去作出判斷,這樣做出來的判斷才會符合基本人權的價值。


司法把我推到深坑裡,我沒有從跟大家一樣的平行點開始,我從洞裡開始爬,一路爬上來──但多少人沒有我這樣的力氣?

-陳龍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針對「再審」的規定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僅顯示第六款)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第1733期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 表格由筆者繪製


再審後呢?傷害如何平復?制度如何再修正?

因為科學證據的誤用,經歷一年多的「服刑不服從」的逃亡後,台中高分院接受律師團聲請再審,接著因刑事警察局引進新鑑定技術,證實了當時案發現場的DNA「終於排除」陳龍綺涉案的可能性,他才獲得清白。但這一年陳所經歷的訴訟壓力和逃亡的標籤,紀錄片中也呈現出他當初的生活與事業因此毀於一旦,這些傷痛沒有人可以幫他平復。

而且因陳未入監服刑,不符合《冤獄賠償法》的要件,無法申請冤獄賠償金,這顯然又是制度上的瑕疵。因此陳龍綺委員後來在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也曾提出,政府應增列對冤案受害者的「非財產損害補償」並提供扶助機制、精神支持。


完整紀錄片


說來慚愧,是誤打誤撞這場研習、欣賞到紀錄片後才知道這起事件,它也是冤獄平反協會2012年成立以來第一件平反案例。就像陳龍綺先生一再強調的:『平反不能只靠運氣,至少要有公平審判的機會。』,在當代我們主張的司法改革應該是站在基本人權的價值上去思考、改進,「公平」這件事說起來容易,執行上卻不簡單,公平需要公民,是理性思辨與審慎決定後的結果,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所有公民都需要的理念。


文獻參考

📽影像文本:

🥤參考文獻:

📚配合課程:十二年國教 公民與社會科學習內容:

[ 主題B: 社會生活的組織及制度 ]

i.犯罪與刑罰

  • 公 Bi-Ⅴ-3 國家如何追訴、處罰犯罪行為?為什麼被告未經審判確定有罪前,應推定其為無罪?為什麼被告與被害人的權利應受到保障?
  • 公 Bi-Ⅴ-4 法院的事實認定與自由心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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