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倫理與PAPA,臉書的昨是今非_《社群網戰》(2010)

《社群網戰》的電影結尾,律師助理離開前向馬克·祖克伯這麼說:「你不是個混帳,馬克。你只是太努力想成為一個混帳而已。」電影可以讓觀眾深刻地感受,臉書成立的背後是一位天才對於網路社群的狂熱、以及友誼與創業之間的拉扯;那麼現實世界中臉書的爭議呢,全球20億的用戶應該也可以感受到臉書的背叛與自己的權利不受到尊重。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若資訊使用者不能自律、遵守資訊倫理,那再多的事後道歉,對於整體社會如同過眼雲煙、於事無補。

第一次用臉書的年紀是大一,2010年的7月;第一次看《社群網戰》是在大二,那時我在師大夜市的白鹿洞出租店,租了這片DVD回宿舍看;第二次看《社群網戰》是在大三,當時在擔任助教的班上,教授放了這部電影。大學畢業後,又在電視、網路上陸陸續續看了幾次。電影改編自描述臉書發跡史的小說,加上明快的節奏、配合得宜的背景音樂,還有導演對每位角色的刻畫,這些元素都深深吸引著我。

馬克·祖克柏(Mark Elliot Zuckerberg)並非第一次為造成他人隱私權受損而道歉,不管在改編的電影劇情中,或是這次現實中臉書的洩漏個資事件,都讓觀眾和世人了解到這項基本人權的重要性。電影有一個片段就在描述當初臉書建立時的問題。由傑西·艾森柏格飾演的馬克·祖克柏駭入學校宿舍的伺服器,取得女學生的照片,並拿來成立臉書的前身-Facemash,這個網站透過比較女學生的顏質來維持點閱者的娛樂感,瞬間竄紅的點擊率也讓哈佛的網路當掉。但這過程中卻隱藏著性別問題、侵害他人權利的詬病,電影也凸顯當時這群資優生怎麼看待資訊的使用與濫用。

 

電影中,20歲的馬克·祖克柏因此面臨校務委員會的聽證與懲處,雖然電影選擇用一個比較戲劇化的方式來呈現。但在現實中,尤其在這次的用戶資訊外流事件,其話題性與嚴重性並不輸給電影情節,若將此事再改編成一部劇情片,也應該很有賣點。另一方面,當資訊掌握者未妥善處理他人的資訊時,違背了資訊倫理,不僅要面對良心的罪惡感,可能還要面對法律的制裁。上述這些問題,馬克·祖克柏在出席這次國會質詢前,發表了道歉聲明:(節錄)

" That goes for fake news, foreign interference in elections, and hate speech, as well as developers and data privacy. We didn’t take a broad enough view of our responsibility, and that was a big mistake. It was my mistake, and I’m sorry. I started Facebook, I run it, and I’m responsible for what happens here. “_Mark Zuckerberg says in his statement on 2018-04-09

『臉書已成為假新聞,外國干涉選舉,仇恨言論,以及使用數據隱私的工作。 我們沒有對我們的責任有足夠寬泛的看法,這是一個很大的錯誤。 這是我的錯,我很抱歉。 我開始創建Facebook,我運行它,並對這裡發生的事情負責。』_馬克·祖克柏(2018-04-09)

這份道歉聲明,應該不是14年前(2004年臉書創立)的馬克·祖克柏和其他創辦人可以預想到的局面。在電影中,馬克·祖克柏尚可用『你們要給予我獎勵才是,是我找出了學校網路維安的漏洞!』來為自己辯護;但在新聞風波中,我們卻看到這位CEO也不得不向基本人權的價值低頭。科技的進步與應用,始終來自人性,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就算是社群媒體的龍頭,也必須面對使用資訊風險。


It’s pretty much impossible, I believe, to start a company in your dorm room . . . without making some mistakes. ” _Mark Zuckerberg says in his testimony on 2018-04-10

『我很難相信一間公司,這個在大學宿舍建立起的公司,從來不會犯錯。』

這段節錄自聽證會的回答,可以讓我們與《社群網戰》做個連結,同時回顧電影中精彩的橋段。沒錯,很多人會說“學生,是可以容忍犯錯的。”但問題是,現在的臉書,已經是市值5000多億美元的公司,如果再用同樣的“學生”標準來看待,似乎有失公允。況且,若真的拿《社群網戰》最後跑馬燈字幕呈現的卓越事蹟,對比今天臉書陷入創立以來的最大危機,諷刺意味,可見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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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為馬克·祖克柏(Photo Credit:news–site.com)/右圖為《社群網戰》中扮演馬克·祖克柏的傑西·艾森柏格,Photo Credit:《社群網戰》


資訊倫理 與 PAPA理論

首先,倫理是什麼?倫理強調的是人際關係中的規範,尤其在中華文化中首重「五倫」,但因應社會的發展,人際之間的分際早已不限於「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現代公民也應該要培養足以規範「群己關係」的各種行為準則,如工作倫理、資訊倫理、甚至是思考到人類集體與大自然的環境倫理。其中資訊倫理與PAPA理論,就是在資訊科技發展下衍生出的人文價值。

資訊倫理是指資訊利用和資訊科技相關的價值觀,也是人類在科技社會中使用、產生資訊的行為準則。這個定義看似稀鬆平常,但其實隱藏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和相關法律的規範,過去正是因為多數人的輕忽,不尊重他人的權利,所以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因應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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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下午,國會參議院商務委員會及司法委員會舉行聯合聽證會,會中美國民主黨參議員Richard J. Durbin詢問祖克伯是否願意與大家分享,昨晚是入住哪家酒店,或者這星期與誰有過通訊。祖克伯有點尷尬地回答「不,我不願選擇在此公開回答這個問題。」 / 當臉書用戶對其隱私權失去信心,有誰還會在意臉書執行長的隱私權出現危機,以這張圖來做註解,格外諷刺。

以這次臉書與劍橋數據分析公司(以下簡稱劍橋分析)的醜聞來看,因為當時臉書對於用戶的個資、隱私權的保障出現瑕疵,導致劍橋分析的應用軟體-一款名為「thisisyourdigitallife」的心理測驗程式,可以透過臉書取得用戶(和他們親友)的資訊,這些資訊包含基本的人口學變項(如性別、年齡等),也包括政治偏向。重點是,劍橋分析未經過同意把這些資料作為其他目的使用,其中包含了政治宣傳,在過去的美國總統大選、期中選舉、英國脫歐公投等選舉活動,這些個人資訊就變成了在網路上干預選舉的利器。劍橋分析利用這些資料,找到能強化閱聽人的政治宣傳途徑,如發送迎合個人興趣的政治廣告。雖然這種宣傳方式看似比傳統紙本傳單有效率,但實際上卻是對基本人權保障的重傷。


PAPA理論

資訊倫理中包含了四個權利,他們簡稱PAPA。以下配合近期臉書的爭議來假設、舉例。

議題

內涵

舉例

隱私權

Privacy

基於人性尊嚴與人格權之維護,保障個人對於自己私密領域、個人資訊可以排除他人侵擾、自主利用的權利。

劍橋分析未經臉書用戶的同意取得個人資訊。後續加以利用投放不一定正確的政治廣告在選民用戶的臉書介面。

正確性

Accuracy

原本針對媒體自律與新聞產製的倫理,如不能製造假新聞。但當代因為每個人都享有媒體近用權,因此也必須注意。

馬克·祖克柏回答議員時表示,現在臉書已經充斥惡意或是不實的言論,甚至是假帳號,我們會更盡力防範。

所有權

Property

對自己產製、擁有的資訊,應享有使用、傳遞、刪除等權利。如我國《著作權法》非法下載、重製他人著作都可能觸法。

劍橋分析未經臉書用戶的同意,也未支付報酬,就擅自把個人資料作為商業用途。

使用權

Accessibility

包含個人對資訊使用的權利,以及如何維護資訊使用公平性,避免資訊「貧者越貧,富者越富」的現象。

承上,劍橋分析將用戶資料加以分析並做成行銷手段的模型,設計好的廣告將影響特定群體享有資訊的公平性。

什麼是隱私權?

隱私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但它的發展和普及,並不若其他人權(平等、自由等天賦人權)般率先受到人類社會的關注。但隨著社會進步、資訊時代來臨,人們開始留意到這項基本人權的重要性,其價值也開始立法、呈現在各種規範之中。

1948年,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說明了個人隱私的範圍: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interference with his privacy, family, home or correspondence, nor to attacks upon his honour and reputation.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against such interference or attacks. ”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

雖然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列舉”保障這項基本權利,但對於這個基本人權“實質價值”的重視,仍可以在一些法規中看見它的身影。例如: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一條建立起憲法概括保障的範疇,像是隱私權、婚姻自由等權利,這兩者也剛好都是經過大法官解釋認證的基本權利。在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的解釋文則明文定義『基於對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仍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這概念也被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拿來使用,保障人人對於指紋資訊隱私的權利。另外,我國也制定其他關於隱私權,與其合於公益使用目的之法規,像是通訊保障與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而這篇文章《隱私是什麼?關於它的意義型態與相關法律》,更清楚標示了隱私權的類型,包含資訊隱私、空間隱私、決定權的隱私

除了聯合國,歐盟也制定有關隱私權的法律-《一般資料保護法規》(GDPR),並預計在今年5月25日生效。這被視為網際網路誕生以來,全球最大規模、也是最嚴格的個人資訊保護的改革,除了歐盟公民,所有在歐盟營運、蒐集處理或利用歐盟民眾個人資料的企業或組織等都要受到規範。該規定除了強化個資的存取、使用權利,也訂立罰則嚴懲違規的企業和組織。


後記:

雖然《社群網戰》普遍評價還不錯,也在2010年榮獲奧斯卡最佳改編劇本獎,但現實生活中的男主角對此可不怎麼買單,甚至曾公開表示不認同劇情對他的負面刻劃(如唯利是圖、背叛朋友等)。電影成功地改編《Facebook:性愛與金錢、天才與背叛交織的祕辛》(2009)這本小說,但忠於原著的劇情卻可能不完全符合實際狀況,這三層次的差距是有點可惜。觀眾可以確定的是,臉書成立至今,絕非一帆風順,要形容也應該說是乘風破浪,只是說每次浪頭給予臉書的重創,都逐漸在削減使用者對它的信心。

另外,在聽證會中,我們見識到一位「社群媒體的創辦人」面對一群「數位移民」的質詢,這個對比造成的窘境,也明顯反映出世代之間的數位落差。最後,身為網路公民的你和我,永遠都必須注意到隱私權與資訊倫理問題:在網路生活中懂得保護自己,像是花點時間閱讀APP的使用資訊;同時我們也要學習保護他人,若有幸成為他人的主管或是資訊掌控者,也不能藉此為非作歹,否則日後醜聞若被翻拍成一部富有教育性質的電影,你覺得那會是一齣好戲? 還是爛戲?


📽引用文本:

《社群網站》(The Social Network, 2010);導演:大衛·芬奇;發行商: 哥倫比亞影業;片長為121分鐘;分級為輔導12級

🥤延伸閱讀:

🥤參考文獻:

🍿配合課程:

  • 公民與社會第一冊第三課 人與人權
  • 公民與社會第三冊第四課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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