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廣告告訴全世界:誰有資格打球?(2018)

今年九月初,一支運動品牌的廣告引發全球熱烈討論,廣告本身帶來前所未見的商機,更引人矚目的是它「成功的原因」,雖然廣告結尾仍不忘提醒大家“Just do it.”,透過代言人的旁白更讓觀眾重新思考這句經典台詞背後的價值-“Do the right thing.”。堅持做對的事情本身就很不簡單,即便因此丟了工作、甚至被自己國家元首辱罵……。透過這支廣告,柯林·卡佩尼克,這位“不愛國”的美式足球員再次展現一位成熟公民的信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KwCLyZ2NVc

若從公民教育的角度來看這支商業廣告,可以看出什麼端倪呢?首先要看懂這支廣告,就一定要先認識代言人與他的故事。再思考為什麼NIKE要找這麼有爭議的運動選手來拍廣告?正巧我國最近的運動事件(辜仲諒:唱國歌不站好,有什麼資格打球?)可以拿來一起反思,究竟在民主社會中,我們對於成熟公民的期待是什麼?本篇分為三部分來談論:

  • 廣告爭議的來由-柯林·卡佩尼克
  • 什麼是言論自由-追求正義的代價
  • 所以,誰有資格打球?

一、柯林·卡佩尼克的爭議

2016年底,當足球場上的國歌響起,所有人立正站好之際,有一位球員選擇了單膝跪地來表達他對國家的“尊敬”。這位球員叫做柯林·卡佩尼克(Colin Kaepernick),他的舉止引來排山倒海的負片批評,而被冠上“不愛國”的他這麼解釋:

aboutquoat04 I am not going to stand up to show pride in a flag for a country that oppresses black people and people of color. aboutquoat05

「我不會站在一個壓迫黑人和有色人種的國家前,還以這個旗幟為傲。」_Colin Kaepernick,2016

這個時間點的美國發生了什麼事?該年七月連續兩日發生警察槍殺黑人事件,十一月川普上任後毫不掩飾對非裔運動員、非裔新聞工作者、非裔國會議員做出種族偏見的批評,極右派與白人至上主義也毫不保留地上街遊行宣傳種族主義….還有2017年的為維吉尼亞州夏綠蒂鎮示威殺人案公民課本也有說明美國自1965年通過民權法案,將種族隔離政策視為非法,是人權進步的里程碑……但事實是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仍呈存在某些人的心中!

因此,如果我們只用「愛國」與「不愛國」來檢視柯林·卡佩尼克的行為,那就有可能忽略行為背後的價值。柯林·卡佩尼克的行為引發不少爭議,有一些非裔球員以效仿的行動力挺,但川普總統卻嗤之以鼻,甚至用髒話怒罵這些不愛國的球員“ 滾出球隊! ”。

事隔一年,NIKE這家運動大廠牌找了柯林·卡佩尼克作為代言人,無非就是再把爭議端上檯面,這是一支挾帶高商業利潤以及曝光量的廣告,但更重要的是給予廣告閱聽人一個獨立思考的空間。當然,引起觀眾的反彈也不在話下,譬如揚言終生抵制NIKE、焚燒球鞋與襪子等行為族繁不及備載。然而就在廣告釋出後一週不到,NIKE即得到立竿見影之效,NIKE在網路銷售的業績與公司股價在短短幾天內創下歷史新高。而這商機背後究竟藏有什麼動機呢?

柯林·卡佩尼克的行為並沒有違法,卻讓他被冠上“不愛國球員”的帽子、遭受社會輿論冷嘲熱諷,他也因此失業了一年(沒有球隊願意跟他簽約),直到Nike找到了他……。


二、追求正義的自由與代價

action adult american football athletes
Photo by Riccardo Bresciani on Pexels.com / 在球場中,「揮舞國旗」早就是一種不成文的規範,象徵著球迷對自己國家球隊的支持,而這樣的行為是不是一種「意見表達的權利」呢?如果是,「是表達什麼呢?」,對此我們就不可不知行為背後的價值和法律的保障與限制。

國旗與國歌是國家的標識,象徵一個國家的立國精神,同時也具有辨識國籍的功能。為了能彰顯這樣的精神與功能,我們也會在某些特定場合中「表達」這些文化符號,例如:國慶日、學校的升旗典禮、運動賽事授獎時。在這些“神聖”的時刻,存在許多不成文的社會規範,如立正站好、雙手貼大腿、大聲唱國歌等,這些規範的目的無疑是促進國家認同、對建國先驅的尊敬。在台灣,很多人從小就被教育這樣做才是“好公民、好學生”,如果不這麼做,就有可能被訓導主任叫去罰站,被其他人投以異樣眼光。

也因此,多數人對於國家認同與不認同的「表達」,往往會被一個「應該要這麼做」的規範所侷限,而忘了其實這攸關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權,意見表達的自由。我國憲法這樣規定: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_《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

在我國釋憲文中,也不乏相關的解釋。大法官們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但我國也不是沒有言論自由的限制,例如《刑法》的「妨害名譽」而跟詆毀國旗最嚴厲的限制來自《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損壞國旗」這種「政治性質之象徵性言論的表現」可能來自不滿政府施政理念或是國家的不認同,我國以刑罰論處就可知其嚴重性匪淺。但其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就確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也曾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違背憲法。然而目前我國仍以刑法來約束,這就存在很大的討論空間,屢屢以燒國旗來表達理念的蔡丁貴教授也曾因此被依法送辦,但皆以不起訴作結。

Colin Kaepernick_02
photo credit:民報網路新聞 / 影像拍攝:郭文宏

值得關注的是在最近一次(2018)的事件中,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是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符合法規所訂定的比例、圖形、顏色,因此不能以侮辱國旗罪名相繩…………而並非以「言論自由的保障」予以不起訴。那如果在「應該肅然起敬」的場合「不想表達」對於國家的認同,算不算一種言論自由呢?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們這樣說:「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釋字第577號)。

而與柯林·卡佩尼克事件最相關的應該是這號釋字:

大法官釋字第656號】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這支廣告為NIKE帶來鉅額的營收,也讓我們重新認識柯林·卡佩尼克這位球星。堅持做對的事情(do the right thing)過程中可能會受挫,甚至有所犧牲。雖然“ No sacrifice no success. ”這句名言家喻戶曉,但實際上能夠堅持到底,不屈就於社會輿論的人有多少?在這支廣告最後,藉由柯林·卡佩尼克本人帶出以下這句旁白,或許這就是NIKE認為做為運動員最重要的事,也是選擇他作為代言人的原因。

aboutquoat04 Believe in something, even if it means sacrificing everything. aboutquoat05

「相信某事,即使會犧牲一切。」_Colin Kaepernick,2018

所謂的成熟的公民並非指年齡的成熟,或是開始享有權利與負擔義務,而是能在茫茫的人生選擇中,依循自己的良心規範、對不同的價值做出取捨,這才是成熟社會公民的展現。而我們有幸能生活在這堪稱民主法治的社會,就應該好好珍惜並發揮自己的價值,畢竟不是每一個國家都對意見表達自由那麼大方。

自(ㄅㄟˋ)願(ㄆㄛˋ)取消演唱會的歌手張懸曾在臉書寫下「我們真的失去了太多好好理解不同觀念的機會,也只是打住不談扔進暗處裡,期待我們已經多所質疑的政治人物與局面為我們解決,然而所有政治產生的問題還是各種人民在承受,不是嗎?」

Colin Kaepernick_03
photo credit:張懸國際焦糖家族 臉書動態時報照片 / 2013年12月初,台灣歌手張懸在英國的小型演唱會從歌迷手中接到中華民國國旗並介紹,但隨即受到不認同這面旗幟的觀眾嗆聲,並引起不小爭論。

三、誰有資格打球?ft.2018年黑豹旗開幕典禮

最後,這是一個發生在國內的事件,剛好可以讓大家回憶一下自己在升旗的時候,都在做什麼呢?

今年第6屆「中信盃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在天母球場開幕,當國歌唱完,輪到中華棒協理事長辜仲諒致詞時,他忍不住訓斥高中生球員:『我們國家在唱國歌,小朋友都沒辦法站好,這樣還有什麼資格打球呢?』

雖然一些網友也認為辜罵得好,選手們站沒站姿,特別在這樣神聖的場合,若有失儀態被罵也應該。可是如果從上述的基本人權來思考難道選手一定要在唱國歌時站好,表示對國家的尊敬(或是認同),才有資格打球嗎?我們以NIKE找了柯林·卡佩尼克代言為例,或許足以證明了有些事情比有資格打球更為重要。

※事後辜仲諒這樣解釋:『主要是為了小朋友,他們是國家的棟樑,我剛看他們站也站不穩,唱國家也都沒有好好唱,有的還在講電話,我實在是忍不住,我是把他們當成自己的小孩才跟他們講,他們要了解自己為什麼站在這裡,要懂得感恩、感謝。』


球員有沒有資格打球的標準,或許有比「唱國歌站好」更好的判斷依據(如參賽的決心或是團隊合作);至於球員唱國歌時站沒站像,要不要教導?應該怎麼教?這真的是個大哉問。

從公民教育的角度觀之,筆者覺得可以考量一下當事人的「道德與認知發展」(cognitive development, Jean Paul Piaget),如果今天學習者還是處於「他律階段」(約5到8歲),因為兒童此時的行為的判斷主要來自於服從權威,同時倚賴外在的規範與獎懲,因此若以訓斥方式命令升旗時的行為,可能還有所效果。

但今天在場的高中生應該已經到皮亞傑理論的「自律階段」(8歲之後),對是非善惡的判斷應有所主見,如果不能用讓他們自省的方式、思考規範背後的價值、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那真的可惜了我國公民教育的落實。筆者建議我們可以從思考「唱國歌的意義」、「為什麼(不)要遵守社會規範」、「意見表達的自由與界限」為基礎,讓孩子能以理性的道德良知思考,並知道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或許有朝一 日,我們的社會公民也能像柯林·卡佩尼克一樣發光發熱,不管是否在球場上。


後記:

國歌、國旗所彰顯的意義,對每一位公民而言可能都不盡相同,作為一個民主國家當然不能強制國民一定要怎麼想,或怎麼做,除非具有正當性與基於法律授權,否則就可能侵害到人權。

Colin Kaepernick protest
photo credit:Gerry Melendez for ESPN(美國有線電視聯播網)

柯林·卡佩尼克想要表達的是對於美國仍存在種族歧視的不認同,因此選擇「單膝下跪」,如此消極的抵抗,是捍衛自己的意見表達,也是一種非暴力的抗議,透過自我犧牲來達成自我實現。筆者相信這就是NIKE找他代言的重要原因,藉由這支廣告,再次證明這就是所謂有資格出現在球場的球員。


📽電影文本NIKE 2018年度廣告 – Dream Crazy;發佈日期:2018年9月5日;時間:02分05秒

🥤參考文獻: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

🍿配合課程:

  • 公民與社會 第一冊 第三課 日常生活中的人權議題
  • 公民與社會 第二冊 第一課 國家認同
  • 公民與社會 第三冊 第四課 自由權的保障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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