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例外與看得見的那雙手ft.2023年度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口抽籤結果

還記得上次在電影院看到『中國電影』是什麼時候嗎?或是曾經看過的中國電影預告片,但遲遲等不到其上映?政府對影視產業的限制或許比我們想像的還多,我們以為電影院裡面有一隻看不見的手,但原來所有上映的大陸電影,都是抽籤的結果。每到年底,行政院文化部都會抽籤並公布10部『年度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口』的大陸影片,也就是台灣觀眾每年能在電影院看到的中國大陸電影最多就十部!這項政策已經施行十多年,但未來還需要以防止統戰、傳播共產思想為目的來進行貿易限制嗎?政策的正當性是否能維持?如此是否也背離了經濟全球化的精神呢?

先講結論,資料來源: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因此,這十部幸運的電影可以在大螢幕與我們相見(也是台灣觀眾的榮幸?),但同時我們也與十部之外的作品失之交臂,就算電影或導演獲獎無數,都將成為遺珠之憾。

本篇分成三階段來陳述:

  • 以「文化例外」的概念探究過去台灣對外來影視作品的限制
  • 探討目前文化部對大陸電影配額的限制原因與內容
  • 公民與社會知識點與考題分享
  • 小節

文化例外 Cultural Exception

對進出口的限制,是國際貿易往來時的常態,其中的商品與服務也會計入一國GDP的「淨出口」。然而表面的經濟全球化背後其實包含不少文化的互動(調和與衝擊),而影視作品在他國上映也是在這樣的邏輯中成為了「進口/出口商品」,當然也就成為各國祭出各種限制或是補助,來維持這樣「文化交流的平衡」。(當然以兩岸關係來說可能又摻雜了政治因素!~)。事實是,台灣並非首例依法限制他國電影進口的國家。

Photo by Tima Miroshnichenko on Pexels.com / 「文化例外」原則就是法國人提出來的。法國政府要求,電影和電視劇,國產必須占40%,來自歐盟國家的占20%,其他國家瓜分剩餘40%。

1994年,法國在當時的「GATT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中提出所謂的「文化例外原則」(Cultural Exception),針對他國文化開設輸入條件,以避免“文化進口”後侵害到本土文化的發展或相關產業。換言之,當初法國為保護自身文化不遭受他國文化沖擊,政府曾反對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務貿易,如進口電影的配額應例外予以限制。在2013年,歐盟也曾通過影音產品不應列入與美國自由貿易談判的項目。但對於踏進自由貿易市場的我國來說可能成為兩難,前文化部長洪孟啟就曾表示:「文化例外可能違反WTO的規定,各國都會跑來跟我們要求賠償,文字上必須很小心處理。」他也提到,若將文化例外放進條文中做實質的宣誓,可能會讓我國的對外談判形成劣勢。因此文化例外究竟是貿易籌碼還是自由貿易的枷鎖,恐怕是國貿上的難題。

就2022年底前的電影票房來說,前五名,國片勉強有一部擠進第二名,其餘不是好萊塢的電影就是日本的動畫電影。資料來源:開演電影網

文化可以說是多元價值的複合體,雖然呈現在不同的形式,如藝術、社會規範皆屬之,但其背後的價值無法用量化的方式來呈現,甚且代表著一個國家或民族的精神,因此站在「貿易保護」的邏輯下,對於外國電影的進口,與其期待本土文化會因此雜異化(hybridity),還不如保守一點予以限制避免被同化(assimilation)。

進口電影的濫觴始於行政院1954年實施《國外電影片輸入管理辦法》,但當時是對所有外片實施配額制,只允許444部外片在台上映,直到2002年,台灣加入  WTO 後取消了進口的配額;隔年2003政府透過「國片院線」政策對映演國片的戲院給予實質補貼,來保護國片產業。自2010年開始限制中國大陸的進口電影,但是到了2015年《電影法》送進立院審查時,文化部卻因為「無法判定與舉證外國電影進口的影響」,刪除予以輔導金與保障國片院線上映的措施,也引發影視產業一片譁然。我國電影配額限制的立法與修法主要內容整理如下表:

年代近年我國電影配額限制的立法與修法(主要內容整理)
1980立法保障外片的配額,開放的政策下導致各個影院都依賴好萊塢電影的票房。
1983《電影法》設立,包括設定國片映演比例、對外國電影徵收國片輔導金等政策,但為配合加入WTO的需要
在2001年的修法將這些條文刪除。
2000基於保護台灣市場原則開始規劃「陸片配額制」,當時政策是以電影的排隊送件順序來決定在台上映順序。
2002 2002 年台灣加入  WTO  ,取消了外片配額、映演廳限制,也就是來者不拒的態度,於是每年票房中好萊塢電影動輒 90% 以上。(中國電影除外)
2003文化部在不違反WTO協定下,利用「國片院線」政策對映演國片的戲院給予實質補貼,來保護國片。(註:2015變成「得」補貼。)
2010ECFA 的早收清單的協議,明文限制大陸電影十部進口台灣。
2013為避免以「送件順序」決定上映機會有黑箱可能,改為「抽籤方式」決定十部電影/進口上映。
2014行政院和文化部強調,基於國際貿易現況不得不通過《電影法》修訂草案,刪除我國電影事業受損害的相關救濟措施。
2015因為「國產電影片之製作、行銷、映演及開拓國內外市場採取輔導措施」修法變成可做可不做,導致外界對其空泛的內容打上問號。
by筆者自行整理

近年 ECFA 雖然有重新協議兩岸電影市場的配額,規劃對於中國進口電影配額開放到 15 部,但因為2013反服貿活動,現在台灣限制大陸電影配額依然是10部(但其實文化部有放寬標準的例外,若是獲得金馬獎最佳劇情片、最佳導演獎,或是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等影展獎項的影片,就不需靠抽籤,可以直接獲得在台上映資格。)上述政策的制定與轉變或許可以看出政府對於文化的重視,以及全球化下的經貿關係與文化是緊緊相扣的,然而這一切政府的立意良善,對市場造成的無謂損失不說,民主國家的閱聽人接觸到的多元文化,那才是最可惜的。


法位階中找到大陸地區電影的限制依據

政府要限制根據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規定,但這只能算是行政內規~

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數量,每年以十部為限;其類別以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為主題者為限。

根據法位階理論的邏輯,民主國家的法規有其制定上下層級,彼此有制定依據與效力等的差異,因此探討所謂的「進口以十部為限」,往更高位階的法律推敲,或許可以看出政策制定的端倪。這項規則是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制定,其第三章標題已經寫明「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之管理」,明確規定進口到台灣的中國大陸地區電影、錄製節目等在播送之前,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並改用「正體字」後,使得為之!很明顯就是針對大陸地區的影視作品來做限制。又其第二章(第四條)也不避諱的直接寫明(抽籤之外)的限制內容: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既然在辦法中已經排除統戰或對岸的意識形態,為何還需要再用抽籤方式篩出10部能在台灣上映的幸運兒呢?難道文化部已經預測到大外宣或是銳實力,將對台灣民主善良的社會造成更嚴重的威脅嗎?這也難怪數位發展部官員今天透露,抖音或TikTok(國際版)是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已限制公部門資通設備及所屬場域使用。回到正題,看到上述這些規範名稱,應該不難猜到他們的制定依據吧?(法律保留原則~鏘鏘鏘鏘)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aka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第二項

1.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
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2.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而這項條例的第一條,似乎也意味著兩岸關係下的那些不得不、心不甘情不願、彼此堅決反對的東東,畢竟在『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來看,對某他方限制文化的往來,真的可以避免台灣人被洗腦嗎?如果說社會文化是會變遷的,那法律是不是也應是如此呢?


考題分享

根據文化部「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規定,每年都需抽籤決定哪10部中國電影可以在台灣戲院播放,但隨著兩岸關係緊繃,加上陸片在台票房不高,去年(2021年)僅有48部電影向文化部申請抽籤,是近年來中籤率最高的一次。若用經濟學的角度檢視這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新北新莊高中110下學期段考試題by小心滑)
(A)政策的目的是避免我國閱聽人產生資訊不對等的危機
(B)政府透過這種直接管制可以達到外部性內部化的效果
(C)數量管制唯有進行上限的規定才屬於有效的市場干預
(D)管制後無謂損失減少,電影市場有機會恢復經濟效率

【範圍】公民與社會第三冊,政府管制會有什麼效果?理解政府進行數量管制的目的與造成的影響;配合課綱:C.社會的運作、治理及參與實踐。公 Ce-Ⅴ-4 為什麼政府的價格管制會降低經濟效率?(但其實這題的考點在於了解管制數量上限的意義)

【解析】(A)政策的目的是希望中國進口的電影不要壓迫到國產電影的產能,如同進口限額的政策,與閱聽人(消費者)的資訊不對等問題較無直接關聯。(B)透過法規限制市場供需屬於直接管制,課稅補貼的作法才屬於外部成本內部化。(C)數量上限即表示不得超過,因此若高於原本的均衡數量,還是會回到市場的均衡數量,讓政策失去效用;(D)政府管制後將會導致無謂損失,此時市場社會福祉未達成最大,故無法恢復經濟效率。


小結

還記得踏入戲院接觸到「對岸的電影」是《少林足球》(2001)與《功夫》(2004),當時可能還沒那麼清楚分別香港與中國,就直接被周星馳圈粉,到了大學畢業時印象很深刻一件事,明明在網路廣告看到周星馳《美人魚》(2016)的預告片,但為何在台灣戲院找不到上映時間;後來“在網路上”因緣際會發現兩部蠻好看的中國電影,但似乎沒有在台灣上映的跡象,一部是中國大陸的校園愛情電影《匆匆那年》(2014),一部是描述二戰時被日軍攻占的南京慘狀《金陵十三釵》(2011),顯然是該年度被限制在台灣上映的中國大陸電影。(後者延到2012才在台灣少部分戲院中上映。)

左而右,分別是《金陵十三釵》(2011);《匆匆那年》(2014);《後來的我們》(2018);《你的婚禮》(2020)。OS左一左二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女主角都是倪妮,然後男主角都是外國人,克里斯汀·貝爾不用說;《後來的我們》我是先聽到陳奕迅唱的電影主題曲,事隔多年後才終於在NETFLIX上看完。最後許光漢主演的大陸電影,最近在台灣大哥大MyVideo上看完,有點像是《匆匆那年》加上《那一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感覺,但還是彭于晏帥太多了。

說到底,其實作為閱聽人,有機會能欣賞越多元的電影,絕對再好不過,就如同我們透過電影多元的包容性來豐富自己的人生閱歷般幸運。當我們對於好萊塢門戶洞開的時候,不好好扶持本土產業,而一昧「限制中國電影保護本土影視產業」這樣的說法還有正當性嗎?更不用說把「抗中保台」作為理由來限制……如果最後人民發現真正在做洗腦工程的並非那十部被限制的中國電影,而是我們自己政府那雙看得見的手,那才是民主的悲劇。

電影本身就是多元價值的集合,面對經貿全球化,本土文化與產業必然受到衝擊,但如何在防護罩逐漸消失的過程增強其免疫力,可能才是政府那雙手該做的事。附上一首王菲唱的、可惜沒有在台灣上映的《匆匆那年》的主題曲~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配合課程:十二年國教 公民與社會科學習內容:

[ 主題B: 社會生活的組織及制度 ]

f.法律的位階、制定與適用

  • 公 Bf-Ⅴ-2 法律如何解釋與適用?

[ 主題D: 民主社會的理想與現實 ]

c.多元文化

  • 公 Dc-V-1 不同文化之間為何會有摩擦或衝突?

f.貿易自由化

  • 公 Df-V-2 貿易的管制與開放對哪些人有利?對 哪些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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